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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(19)舍利子!是諸法空相,不生不滅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。(一)
發表者 青雲雲海宮 (2015-02-03 13:54:15) IP 125.227.236.37
內容 (19)舍利子!是諸法空相,不生不滅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。(一)



丁二、顯性



上文明觀法以遣諸執,了知五蘊皆空之理,今欲破妄相,先顯實相。

舍利子!是諸法空相,不生不滅,不垢不淨,不增不減。



【分譯】一、舍利子:

上文明『色空不二』之理,是了達遣除諸執,今再進一步直顯諸法性體,故重呼舍利子以告知之。



(一)是:此自是法詞,作『此』字解。

(二)諸法:即指前五蘊(色受想行識),及後之(十二入)、(十八界)、(十二因緣)、(四諦)等。

(三)空相:是指『真空實相』,即是指此『色受想行識』的五蘊等諸法而言,此等諸法皆是『真如緣起』的一種現象,當體即是『真空實相』,故曰:『是諸法空相』。



以世俗認識之一切現象均為假相,唯有擺脫世俗認識才能顯示諸法常住不變之真實相狀,故稱實相。{空相}指諸法皆空之相狀,或指真空之體相。因緣生法,無有自性,即空之相狀。



三、不生不滅:

實相理體是真常不變,它是一合相,不會離散壞滅,並非『造作』可使其『生』,又非由『觀照般若』照見後始有謂之『生』(本來具有故),就是本來具足的真 心,亦非是『般若』未『照見』前則無謂之『滅』,(本來就如如不動的一合相,不會離散壞滅的)。所以當『色身』顯現時,『生身』不隨之而『生』,當『色』 滅時, 『生身』不隨之而『滅』。故云: 『不生不滅』。



四、不垢不淨:

實相理體本即『空寂』,並非可以『染』之使其變『垢』,對『治』之使其變『淨』;雖被『惡緣』所染,但其自性本『不垢』,雖又為『善緣』所薰而其『性』未嘗『淨』;故云:『不垢不淨』。

因空寂故,『凡夫』染有漏惡法,不隨之而『垢』,薰於無漏善法,亦不因之而『淨』。

雖被薰染,實相理體本即無垢淨之性,其性並非可以染或淨,本性即是空寂。



五、不增不減:

實相理體本自圓滿,並非『加』之使其『增』,損之使其『減』;亦非修『般若』時豁破『無明』而『實相顯現』謂之『增』,亦非未修『般若』時而被『無明』所障蔽迷而不覺謂之『減』。

因圓滿故,眾生『迷』之不見其『減』,諸佛得證亦不見其『增』。因『生佛一如』,恆古今不變之理,凡聖無別。故云:『不增不減』。



真空實相之理體,因不變故,絕對平等,於中本無生滅、垢淨等相可言,只是眾生因迷惑故,進而妄生計度執著,因而產生這一些虛妄之相,誤認虛妄假象為真而執 著不放,(緣具妄見為生,緣滅妄見為滅),隨惡緣而染以為垢,隨善緣薰習而以為淨,覺悟真如實相時妄計以為增,迷惑時妄計以為減。如今以『空觀照之』則見 真空真諦理體,當體即空,即不生。用『假觀照之』則見俗諦理,即不滅。若用『中觀照之』則見中諦理,即『不生不滅』。



『不生不滅』如燈泡接電顯『光亮』,則『電』亦不見其『生』,斷電後則燈泡即『暗』謂之『滅』,而『電』亦不見其『滅』;燈泡明暗雖有『生滅』,而『電』是唯一之『本體』,本無『生滅』。



『不垢不淨』,如『日光』照於『泥潭』,汙水終不隨照之而『垢』,照於澄潭,亦不隨之而『清』,水有輕濁,而『日光』是唯一之本體,泥潭本無『垢淨』。



『不增不減』,如掘地取空,楞嚴經云:[掘地一尺,即有一尺虛空,掘第一丈,即有一丈虛空]。但掘地時只見『空生』而不見『虛空』之增,『塞』時亦不見『虛空』滅,地有空塞,而虛空是唯一之本體,本無增減。真空實相是不生不滅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的道理亦復如是。



復次當知、這五蘊、十二入、十八界,皆是『凡夫』所迷之法。



四諦、十二因緣、智得,是出世聖者所修之法。『生滅』是指『蘊入處界』;『垢淨』是指『諦』、『緣』;『增減』是指『智得』。



眾生迷失理而追逐妄相故有『生滅』。十二因緣的『流轉門』是屬於『苦集』二諦,以世間因果是『垢』;『還滅門』是屬於『道滅』二諦,為出世間因果是『淨』。菩薩修行當證道時為『增』,斷惑時為『減』。



今言不生不滅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,是正明實相理體本無凡聖修證、因果等事可言,直顯般若真空,脫落諸見、泯滅群情。



【合譯】啊!舍利弗!這些五蘊所顯現的一切諸法,它所顯現的現象雖然是假,然而它的本體就是『真空實相』,當體即空,本來就沒有所謂緣聚為生,緣散為滅的 問題。也沒有出障為『淨』,隨流為『垢』,亦無悟時為『增』,迷時為『減』等虛妄之相。因為『生佛一如』,所以沒有因迷悟而有『增減』的問題。所以說,是 諸法空相,不生不滅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。



丁二、顯性(竟)



(丁三、破妄)



丁三破妄:

戊初:破凡夫我相:

己初:對迷心重者破五蘊

已二:對迷色重者破十二入

已三:對心色並重者破十八界

戊二:破二乘法相

戊三:破權教菩薩法相



已初:對迷心重者破五蘊

上文顯實相,是明真空實相之理體。

今文破妄相,是明理相中本無色等諸法。

{經文}是故空中無色、無受、想、行、識。

此段經文是破除諸相勿執,共分三小科,專為破除『凡夫』著『五蘊』之『我相』,凡夫所執我相,不出色、心二種。迷『心』則著『思』著想,則執『緣影虛妄』 以為心;迷『色』則著著物,執著『四大』幻起假相誤信以為真實為我,執著『萬有』假象為『實法』;自無始以來,未肯暫捨,妄執虛妄假象為真。故使法有『開 合』不同,有迷心重而迷色輕者,有迷色重而迷心輕者,或心色並迷者,佛心慈悲,皆能以善巧方便,而隨人應機施教:



一、對迷心偏重而迷色較輕者:

為此等眾生而說『五蘊』之法,合『色法』為一(色蘊),開『心法』為四(受、想、行、識),此合『色』開『心』之法。



二、對迷色偏重而迷心較輕者:

則為說十二入,合『心法』為一個半分,此為合『心』開『色』之法。



三、對心色並重者:

則為說十八界,開『色』法為十個半,開『心』法為七個半(識六、意根一、法境半分;此為『心色』俱開之法。



【分譯】是故空中,此四字當連貫到『無智亦無得』等句。 『是故』二自乃承上啟下之詞,謂承上文『諸法空相』,起下文『無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;乃至無智亦無得』。 『空中』謂『真空實相』之中。無色等的『無』字就是『空』的意思。 『五蘊皆空』之理以如上所說。



承前了知『五蘊皆空』之理,皆是積聚假合的幻起現象,緣起緣滅,並非一合相,當體皆空之理即明,色等諸法皆是因緣起滅,本無實體,皆是虛妄之法,故不可執 著諸相不放。只因凡夫迷故,妄見色塵,故有起滅,其受等四蘊亦復如是,皆是緣起虛幻不實,故不可執著諸相。故知『真空實相』中五蘊皆空,本無生滅增減垢淨 可言。此為『迷心重』迷色輕者說,故合『眼耳鼻舌意]』為色蘊『一』,開『意』為『受想行識』等四蘊。



已初:對迷心重者破五蘊(竟)



已二、對迷色重者破十二入:

無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;無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。

此為破十二入。六根為內『六入』,六塵為外『六入』,合之為『十二入』。入是能『涉入』諸塵之意,塵能入『根』, 『根塵』互相涉入而能生『識』;亦可為識所用。又名十二處(舊譯為入,新譯為處), 『入』乃養育、生長之意。即長養心、心所之法,計分為十二種,乃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等處。前六處為六根,係屬主觀之感覺器 官,為心、心所之所依,有六內處之稱;後六處為六境,屬客觀之覺知對象,為心、心所之所緣,稱六外處。此十二處攝盡一切法,若配於五蘊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 身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十色處,相當於色蘊;意處即為識蘊,賅攝六識及意界之七心界;法處為受、想、行三蘊,即賅攝四十六心所、十四不相應行、無表色及 三無為等六十四法。六根六塵為識所生處,六根為所依,六塵為所緣。



【分譯】一、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。

此為六根: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,意根。 『根』是能生義。如草木之根能生之幹義,所以『眼』等六根能生眼等六識….意根對法境即生意識;故以根稱之。

(1)眼有緣色的作用,眼根專司視之器官。

(2)耳有緣聲的作用,耳根專司聽之器官。

(3)鼻有緣香的作用,鼻根專司嗅之器官。

(4)舌有緣謂的作用,舌根專司嚐之器官。

(5)身有接觸的作用,並為眼根等諸根所依的總機關,根即專司動作之器官。

(6)意有知覺的作用,意根專司思慮之器官。



前五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為『四大所組成』,是屬於『物質』的;後一根是為『心』所依之根,是屬於『精神』方面的。小乘修者以前念之意識為『意根』。大乘修者則以八識中的第七『末那識』為意根。



此八識若以『生理學』的名詞來分,(耳、目、鼻、舌、皮膚、腦筋。就作用方面來說,視官(耳根)、嗅根(鼻根)、味官(舌根)、觸官(身根),以及心理學的感官(意根)。



此根又分為(1)扶塵根、(2)淨色根二種。



(1)扶塵根:或做浮塵根,此為父母所生的,是外在的形狀,體髒而濁,但有形質,但全無知覺。如經中所說;

1)眼無葡萄朵

2)眼如新卷葉

3)鼻如雙垂爪

4)舌如初偃月

5)身無腰鼓顙

6)亦如幽室見

因為它能扶助正根,淨色根之作用,故名扶塵根,有損壞故。此扶塵根為所依,於中別有能依的淨色根。



(2)淨色根:又名勝義根,此為正根(乃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等六浮塵根之『實體』,有發識取境的功能,勝於浮塵,故曰勝義。此根又因清淨四大所成,故以淨色根稱之。此根隱於內部,體細而淨,猶如琉璃,非肉眼所能見,若是『天眼』就能見;生理學家稱之『神經細胞』。



如上所說,眼的浮塵根,就是『眼球』,眼的勝義根,就是『視神經』,但是僅有勝義根(視神經),若沒有浮塵根(眼球),則像盲人一樣,或是光有浮塵根,而沒有勝義根,同樣無法發生作用。必須此二根同時具備,如此眼睛才能夠發生作用。其餘耳根等亦復如是。



二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:此為六塵,塵有染汙、動搖二義。



(一)此六塵能垢染污『真心』,故以六塵稱之。

(二)、此六塵時常在起生滅變化,即是動搖義。



六塵亦名六境,因色等六法(色聲香味觸法),為眼等六根(眼耳鼻舌身意)所對應後產生的現象(境)。前色等『五塵』是『生理』的對象,屬『色』法,後『法塵』是『精神』的對象,屬『心』所法。因為是六塵所緣六種現象故名『六境』。



一)色境:又作色處、色界。或單稱色。為五境之一,六境之一,十二處之一,十八界之一。眼根所取青黃等質礙之境,稱為色境。分為二類:



(一)形色,長、短、方、圓、高、下、正、不正。

(二)顯色,青、黃、赤、白、雲、煙、塵、霧、影、光、明、闇。



二)聲境:指具有呼召作用之音響。為耳根所聞、耳識所了別(認識)之對象,眼不能見及,具有障礙之性質,是即「無見有對」之色法。為六境(六塵)之一,十 二處(十二入)之一,十八界之一,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就處、界等,而稱聲為聲境、聲塵、聲處、聲入、聲界。



三)香境: 六塵(六境)之一。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,稱為六塵,香為其一,乃鼻識、鼻根所緣之對境。塵即染污之義,謂其能染污情識,使真性不能顯露。栴(ㄓㄢ)檀沈香、飲食之香、男女身上所有香,及一切好惡之香等,皆為香塵。



四)味境:依感覺器官或感覺機能(即五根),所得知對象(五境)之一。即由舌根所嘗之味,亦即舌根所受用之境。

味之種類,諸說有異,如品類足論卷一,將味分為可意、不可意、順捨等三種。法蘊足論卷十,分味為根、莖、枝、葉、花、果、食、飲、諸酒、苦、酢、甘、辛、 鹹、淡、可意、不可意、順捨等十八種。大毘婆沙論卷十三、俱舍論卷一等,將味分為甘、醋(又作酢、酸)、鹹、辛、苦、淡等六味。六味之外另加澀、不了,稱 為八味;六味中,若除去淡味,則為五味。



五)觸境:指境(對象)、根(感官及其機能)、識(認識)三者和合時所產生之精神作用;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。

 此時之根、境、識各分為六種,則觸亦有六觸(六觸身,身為複數之意)。例如由眼根、色境、眼識三者和合而產生之觸為眼觸,如由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產生耳 觸乃至意觸。此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三和合生觸之義,即根、境、識和合時,能生其他心所。經量部則唯以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為觸,無有別體,名三和成觸。



六)法境:於六境中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前五識之對境各稱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;相對此五者,第六識(意識)所緣之對境,特稱為法,或法處、法界。



(法境)則廣含一切法,狹義則指除五境以外之一切,即指意根、意識對六境全體之作用;或特指意根、意識所作用之對象,稱為法境,在十二處之中,則稱法處。有部認為法境包含無表色、心所、不相應行、無為等。



此六塵境於每一境之中都具有『可意』『不可意』二種,以及『俱生』『和合』『變異』三種。例如以下:

(1)不可意色:醜陋之境,令人見之討厭者。

(2)可意色:美好之境,令人見之怎生喜。

(1)可意聲:美好之聲,令人聞之欣喜。

(2)不可意聲:愁苦之聲,令人聞之則惱。

餘例香、味、觸、法亦復如是。



至於俱生、和合、變異諸例如下:

(1)俱生香:栴檀沉香等,他的香氣是俱生而來。

(2)和合香:他是由物與物和合,再經過人工製作而成的香,如香水等。

(3)變異香:由物質變異而生的,如果類成熟時所散發的香氣等。

(4)俱生味:如甘蔗之甜,黃蓮之苦,皆是隨其本性而成的。

(5)和合味:由多味和合而成,如烹調之味。

(6)變異味:隨時由變化而生之味,如瓜熟而甜。

餘者皆可由此類推。



前『五境』的道理較容易明白,唯此『法境』較難理解,今更略說明之;由昨天或是數月前所見一歡喜之物,或聽一悅耳之聲,事雖過去而內心(意根)卻時常在想 像這一些過去的事物(幻影),這一些『幻影』叫做『法境』,亦名『法塵』。要知此十二觸各個皆可稱法,為何獨舉『第六境』名為『法塵』?因為前『五境』各 有所限,唯此一『意根』所對立之境,乃『遍攝一切法』,是無限的,故特以『法處』名之。亦名六賊。常能劫掠本具的一切功德。



涅槃經云:『菩薩摩訶薩,對此六塵,如六大賊,何以故?能劫一切善法故』 。



無眼、耳、鼻、舌、等的「無」字,有二義:

(1)離因緣假合之外, 『眼』等六根個無自性,色等六塵不能建立。

(2)謂『眼』等六根,對於色等六塵,於中不起妄想分別,自無『根塵』虛妄互染對應的造作,即無造做,一切妄心不起,故曰『無』。此眼等六根與色等六塵, 皆是『真空實相』中的一種『虛妄』的現象,沒有實體,若人能悟妄本空,融相歸性,相即無體,性自空寂,自無六根六塵可言!



故曰: 『無眼耳鼻舌身意,無色聲香味觸法』。



大涅槃經云: 『眼處但有名,乃至法處但有名、眼處空,乃至法處空』。即是此意也。

以上是對『迷色偏重』,而『迷心偏輕』者說,故開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,並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塵,及法塵中之『無表色半分』,共十個半為色法;合意根,及法塵中之心所法半分,共一個半為『心法』。



己二:對迷色重者破十二入(竟)



***待續***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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