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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詳解 {42}
發表者 青雲雲海宮 (2015-02-03 15:25:54) IP 125.227.236.37
內容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詳解 {42}



已三、再徵再釋

何以故。若取非法相。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是故不應取法。不應取非法。

『若取非法相』就是要將空執也要空掉、這三種四相,一層比一層微細,行者不能生心,不能動念。若此時已將法執四相皆空掉了,得個『俱空』即是『我空』『法空』境界。此時心若一動念,以為已達到最高境界的我法二空,此念一執著,就會墬入俱空執。



是以若心有取。即著四相。則不得謂之淨信。仍屬我執未忘也。若取法相等者。謂佛滅度後。設有眾生雖不執我。然取法相(法執)。如本經以菩提心。將謂有法可 發。於文字般若言說章句。而生希取之心。則墮在法執。於著我等無異。亦不得為淨信也。若取非法相等者。設此眾生雖不執取我.法。達得二空。然即坐在俱空境 上。未免又落法身邊矣。亦墮非我人等相。不得謂之為淨信也。



{若取非法相者}。謂有取捨善惡凡聖等相也。

物物更無心外法。人空法亦空。二相本來同。遍計虛分別。是故不應取法。不應取非法。有無俱遣。若取法相。即有法執。若取非法相。即有空執。有執則煩惱熾然。無執則信心清淨。有無無別體。有無無自性。



如船筏之譬喻。是未渡之時不可無船筏。喻若未了悟真性之時。不可無佛法也。既渡之後。則不須船筏。喻既了悟真性之後。即不須佛法也。如此則既悟之後。佛法尚當捨去。則非佛法而為外道法者。尤當捨去。



『取』是執著之意,此時取了二空的『非法相』(空執),因此又生起了我等四個相,這是最微細的相。如此就無法稱為清淨的信心了。所以佛在前面說『真實信心』,此地又說『淨信之心』就是要將『我相』『法相』『非法相』三種的四相都將它清淨。



此時『般若法會』中的大菩薩,老早就把『我』給空掉了。『二乘』弟子也已將『我執』空掉了,所以佛再說此段經文時沒有說『我』的原因在此。因為一『取』相 就會生出四個相出來,所以不應取著『我』、『法』、『空』等相,若能以『一心三觀』,可以觀見『空』『假』『中』等諦就會兩邊不著。



戊三、結示進信



以是義故。如來常說。汝等比丘。知我說法。如筏喻者。法尚應捨。何況非法。



『義』是義理,金剛經講到此時是要將三種四相都要空掉,依據這樣的義理,即如經云:『如來常說。汝等比丘。知我說法。如筏喻者。』如來在平常、尋常生活中,就在說『般若經』『金剛經』,如來時常啟發大比丘說,叫你們聽了無我說法,不要著相,不知道你們是否還記在心裡?



如今再提以前所說的『空法執』,如來說法沒要一個真實的什麼法給你,就像過河要用筏一樣。當用筏度過煩惱河,生死苦海,就是用如來法門,當過了苦海而登上 淨土彼岸後,就不需要筏了,離筏登岸後還要筏作什麼? 道理是一樣的,若是不捨筏而執著不放,要如何登岸呢? 這樣一說就會明白法都應捨的道理了。



若是一執著,就會進入法執中。在『般若法會』上,如來已經說了四十餘年的法,大乘弟子不會執著『世間法』,所以說連二乘弟子都已不執著世間法了,更何況都 已證得辟支佛果,怎會執著『非佛法』的世間法呢!所以這句話是對『凡夫』初發心者所說的道理,對『金剛經』法會的弟子,是不會說這個道理的。



正指不取法與非法也。

以取法則墮我等四相。則生起『法執』

取非法亦墮我等四相。則生起『執空』

是故後五百歲持戒修福。一念淨信之者。不應取佛言說章句。為是阿耨菩提之法。不應不取言說章句。為非阿耨菩提之法。蓋我尋常說者。汝等須知。即阿含方等。以至今日降心住心。



種種之法。此如世間渡河用筏之喻。

未渡者。定要取之。

既濟者。則當捨之。

意謂言說章句。雖是渡生死河之寶筏。然未度生死者。當依之而修。既登彼岸者。應捨之而去。以此觀之。雖佛正法。尚應放下。何況世諦文辭。非佛之法。仍轉堅執而不捨耶。



二空(我法)之理比『法執』又深了一步,但是它還沒有直接的斷煩惱,了脫生死的功用。

要斷煩惱,了脫生死是需要如來的法,不需要我空、法空的俱空,連要有直接功用的法都應該捨去,何況沒有直接功用的『非法』(二空)呢?(竟)



正信希有分第六結論



第三分是要『菩薩離相布施』。不住人我眾生壽者相。

第四分是要『菩薩無住行施』。布施不住六塵,而以三輪體空布施。

第五分是要『悟如如理,實見如來』。若見諸相非相、即見如來。

第六分是要『持戒修福、生清淨心』。不取四相、不取法相、法亦應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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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待續}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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