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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(15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二)
發表者 青雲雲海宮 (2015-02-03 13:52:02) IP 125.227.236.37
內容 (15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二)



二乘人雖能了達「諸法皆空」之理,我執雖破、但空執未破,觀三界如牢籠,視眾生如冤家,不肯迴小向大,亦不發菩提願救度眾生離苦得樂,只為獨善其身,自己 消遙,不上求佛道,亦不下化眾生,永無成佛之機。今當用『假觀』照之(謂觀一念之心,具足一切諸法,稱之為假),了知真空理體上並非離『一切諸相』之外而 別有者,故知諸相即見真空,故說『空不異色』。此為從體起用的道理。



『假觀』,又作從空入假觀、平等觀。假者,無法不備之義。謂觀一念之心,具足一切諸法,稱之為假;由觀一念假之故,而一假一切假,無空無中而不假;此因 空、假、中三觀皆能立法,以空觀立真諦之法,以假觀立俗諦之法,以中觀立中諦之法,三法皆立,即為妙假,是為假觀。簡言之不停滯於「空」,而進入佛智遍照 之世俗境界,是為假觀。



權(謂諸佛久遠劫前已成佛,為度化眾生而假爲示現),教菩薩、雖能入空證道,出假利生,唯其入空時,認為有理可證,此為證道的一種執著,此為『空執』未 忘,無法圓融中道之第一義諦。當以『中觀』照之,於入空證道時,則能不執著於『空』,同時亦能出假利生,亦能不住於『相』,也能同時入空證道。能夠入無入 相,出無出相,空亦不空,假亦非假, 『色空平等』,二邊不著,當體即空---色不異空,即假---空不異色,即中---色即是空、空即是色。菩薩了知當度眾生,亦不見眾生可度,心上求佛道而 不見有佛可求,能悟無證而證,無得而得之理,故能終日如是度,如是證,空假圓融,色空無礙,故說『色即是空、空即是色。』此為『體用』合融,『色空不二』 的道理。



若「色異於空」者,則失去了妙體,『空異於色』者,則失去了妙用,『色空不相即』者,則體用隔礙,無法圓融。二物融為一體而無差別。即不二不離之義,謂二物互為表裏、互不相離。又作相即。



當處於『色』時能夠隨緣不變,當處於『空』時能夠不變髓緣,雖用色而能不忘色,證空而能忘空,就無離色覓空和執空廢色的毛病發生。如此就能夠與『實相般 若』相應。此為『一心三觀』之觀法。故知歷無法時則名為『空』,歷有法時則名為『假』,歷兩邊(空假)不住時則名為『中』。



『中觀』,又作中道第一義諦觀。中即中正,泯絕二邊對待之義。謂觀一念之心,非空非假,即空即假,稱之為中;由觀一念中之故,而一中一切中,無空無假而不 中;此因空、假、中三觀皆能泯絕對待,言空則空外無法,言假則假外無法,言中則中外無法,三者皆絕待,即為圓中,是為中觀。簡言之,不執空觀、不執假觀, 空假圓融之大悲菩薩行,是為中道觀。



色不異空、是破凡夫著有之『我執』,當修空觀以照之。

次說空不異色、是破二乘人著空之『法執』,當以修假觀照之。



雖說了『色空不二』之理,恐其不能圓融相即,故後又說色即是空、空即是色的中道妙理,用以破權教菩薩的空假二邊之執著,令其修中觀而破之。



比喻,有人依『金』治器,金是喻『真空』,器是喻『色』,則有項鍊、手鐲等物的差別器相出現,雖形式宛然,實則沒有『自體』,因為它們一離開了『金』的本 身,就無法成立了。雖然『相』是『假』,但『體』卻是『金』所形成的。以此觀點來看,非僅無法廢金而求別器之存在,亦不必毀諸器而別尋金的本體,當知即器 見金,即金是器。如此即能了知『金』之平等相,不可去取著『器』的差別相,則器器皆金,自無金器的顛倒是非之發生。如此當知『器不異金』(器無自體、依金 而成),『金不異器』(金為器之本體),『器即是金』(器即依金而成、當體即空),『金即是器』(金即為器之所依、即是器之本體)。



總之、色即是『物質』,空是指『精神』。所以物質是無法離開精神的主體(色不異空);精神亦無法離開物質的作用(空不異色);物質『是』精神的使用品(色 即是空),精神『是』物質的統御者(空即是色)。由此可知物質與精神是無法分開的。若是缺少了『物質』即失去了現實的作用,欠缺了『精神』則會失去了『思 想』的活動。所以物質與精神兩方面要互相緊密配合作用,才會圓融。



三、受、想、行、識,亦復如是:

前面所講是約觀身方面而說,現在是約觀心方面說。五蘊中先舉『色蘊』為例,其餘的『四蘊』亦莫不是如色蘊一樣虛妄不實,當體即空。『色蘊』是『物質』的現 象,而行等四蘊是『心理』的現象;其緣起性空(由因緣和合而起之法,皆無自性,其體本空)的現象是一樣的。因為行等四蘊,根本是藉眾緣而成(六根、六塵和 合而成,本無自體,一一皆受不異空,空不異受,故曰:『受、想、行、識亦復如是』。



【合譯】啊!舍利弗!依『空』幻起的現象『色』是不異『空』的,以『物質現象』作『本體』的『空』是不異『色』的;如此了知『物質』的『本體』就是『空』,空的現象就是『物質』。

以此類推,受、相、行、識其理也是一樣的。因為『色蘊』是『物質』的現象,而『受想行識』等四蘊是『心理』的現象。雖然『色』與『受想行識』的『性質』不 同,但是其『緣起性空』是一樣的。行等四蘊亦是藉『眾緣』(六根)、(六塵)和合而成,本無『自體』,一一不異空,亦皆即是空。



『緣起性空』由因緣而起諸法,皆無自性,當體即空,緣起諸法,皆依『真空理體』而生起,當體其性即是真空,故云:『緣起性空』。(竟)



『受』又譯為痛、覺。可分為二:



(一)心所之名,為五蘊之一。俱舍宗以受為一切心遍起的心所之一,乃十大地法之一;唯識宗則認為是五遍行之一。「受」係根(感官)、境(對象)、識(認識 之主體)三者和合之觸(即接觸感覺)而生。換言之,受,即領納之意,亦即領納違、順、俱非等之觸及外界之對象,以此而感受苦、樂等感覺之精神作用。故 「受」為外界影響於生理、情緒、思想等,所產生之痛癢、苦樂、憂喜、好惡等感受,由此有利(順)、不利(違)、無利害關係(俱非)等境界,產生相應之苦、 樂等主觀感受,而引起遠離違境、追求順境等一連串愛欲活動。



(二)為十二緣起之第一支,稱為受支。為幼年少年時期對苦、樂等相之了知。說一切有部基於分位緣起說認為幼年少年時期雖覺知苦、樂等相,然尚未生起淫愛, 此期之位即稱為受;此係以五蘊為體,而非以受為體。於唯識大乘之看法,則以無明及行為「能引支」,識乃至受之五支為「所引支;又以無明及行為「能熏」,識 等五支為「所熏」之種子。亦即識、名色、六處、觸等,由於無明、行而影響阿賴耶識之種子,稱為受。



二、『受蘊』。指苦、樂、捨等「受」及眼觸等所生之諸種感受之積聚:亦即肉體之感受與精神之知覺等的感受作用。乃五蘊之一。



(三) 『想蘊』,眼觸等所生之諸想。人有想像事物善惡邪正,或想像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觸之種種「情想」,積聚之,稱為想蘊。俱舍論卷一(大二九‧四上):「想 蘊,謂能取像為體,即能執取青黃、長短、男女、怨親、苦樂等相。」指對境之像,於心中浮現之精神作用而言。即相當於表象之知覺,乃次於「受」(印象感覺) 而起之心所作用。其所依之根為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種;而由眼觸所生之想,乃至由意觸所生之想,計有六想(亦作六想身,身表複數)。其次,依所緣境之 大、小、無量之別,而有大想、小想、無量想等三想。又欲想(貪欲想)、瞋想(瞋恚想)、害想(殺害想)等三想,謂三不善想或三惡想,乃與貪、瞋(發怒)、 害(加害於人)等三種煩惱相應而產生之「想」。出離想、不恚想、不害想等三想,稱三善想,乃三不善想之相反。此外,想為觀想之意。



(四) 『行蘊』,除色、受、想、識外之一切有為法,亦即意志與心之作用。 。行,遷流、變化、造作之意;蘊,聚集、類別之意。佛教將一切有為法分類為五種,稱為「五蘊」,行蘊即其中之第四類,乃指具有造作、遷流性質之諸法所類聚者。有下二義;



(一)造作之義。義同於「業」。十二緣起中第二支「行」即屬此類。指能招感現世果報之過去世三業(身業、口業、意業)。亦即人的一切身心活動。



(二)遷流變化,即「有為」之義。蓋有為乃由因緣所造,故係指無常之一切法。諸行無常中之「行」即屬此類。五蘊中之「行蘊」亦即此義。



(五) 『識蘊』,即眼識等諸識之各類聚。指眼識等諸識之聚集。為五蘊之一。(識)依唯識宗之解釋,吾人能識別、了別外境,乃因識對外境之作用所顯現,故於此狀態 之識稱為表識、記識,又作識陰、識受陰。俱舍論卷一(大二九‧四上):「各各了別彼彼境界,總取境相,故名識蘊。此復差別有六識身,謂眼識身至意識身。」 蓋眼等六識對境僅取總相來分別,故類聚此六識而立名為識蘊。於十二處中合為一意處,於十八界中分別六識為眼識界乃至意識界等六識,且另立無間滅之意根,總 計為七心界。



又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(大三一‧七○一上):「云何建立識蘊?謂心、意、識差別。」其中,第八阿賴耶識為心,第七末那識為意,前六識為識,是即總稱此八識為識蘊。



***待 續***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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