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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(18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五)
發表者 青雲雲海宮 (2015-02-03 13:53:36) IP 125.227.236.37
內容

(18)舍利子!色不異空....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(五)



{五十一心所/五、二十隨煩惱}



(5) 『二十隨煩惱』、隨煩惱心所,指隨從根本煩惱而起之心所,即忿、恨、惱、覆、誑、諂、憍、害、嫉、慳、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惛沈、掉舉、失念、不正知、散亂等二十種心所。



1) 『忿』:唯識宗則以之為小隨煩惱之一。為欲界繫之煩惱,乃修道所斷除之惑。即對不順自心之對境,引生氣怒之情,而發為暴惡之行動,稱為忿。忿由瞋而生,剛烈而強猛,然無餘勢,非長久持續者。『忿』恨之意;對有情、非情等產生憤怒之心。



2) 『恨』,怨之意;於「忿」所緣之事,數數尋思,結怨不捨。為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七十五法之一,百法之一。俱舍宗特指由污穢心(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)所 起之心所(小煩惱地法)之一,唯識宗則認為係隨煩惱之一。恨即指對忿怒之事永遠不忘,乃結怨之精神作用。據順正理論卷五十四所述恨與忿之差別(大二九‧六 四六下):「如樺皮火,其相猛利,而餘勢弱,說名為忿。如冬室熱,其相輕微,而餘勢強,說名為恨。」故知恨雖不如忿怒之猛烈,但餘勢極強,歷久不滅。



3) 『惱』 。心所名。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與愁、悲、苦、憂等,皆表迷界苦之現象。依俱舍宗之解釋,所謂惱,即雖自知其罪過,猶不聽他人勸誨,一味使 心神懊惱煩悶;俱舍宗視為小煩惱法之一,六垢之一,為拘繫於欲界之法,於修道位斷之;與五受中之憂根相應,又為見取見之等流,立有別體。唯識宗則解釋為起 瞋怒之心,追想過去之行事或現在不悅之事物,而心中懊惱之精神作用;以其為二十隨煩惱之一,因離瞋之外,別無惱之作用,故屬於瞋之一部分;與捨根相應。



4) 『覆』。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恐名譽將墮而隱藏自己之過惡,不發露悔過之行為或精神作用。俱舍宗以之為小煩惱地法 之一,十纏之一;唯識宗則以之為小隨惑之一。依大毘婆沙論卷四十載,覆為貪著名利,或由無知,故覆藏自罪;為貪、癡二者之等流。又因自在起之故,乃為修道 所斷除之煩惱,與五受中之憂、喜二受相應。楞嚴經受陰區宇中應除去憂、喜、苦、樂等覺支受想,除去對外境的執著,如金剛經云;心外不取相,心外不求法。凡 所有相,皆是虛妄。我空、法空、空空等三空俱泯皆不取。



5) 『誑』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以種種手段迷惑他人之精神作用。據成唯識論卷六載,「誑」即為得利養而現矯德,以詭詐為性,能障不 誑,以邪命為業。俱舍宗以之屬小煩惱地法之一,為實有之法;唯識宗則以之屬二十隨煩惱之一,謂誑以貪、癡之部分為體,係由貪、癡之一分而假立者,離此二者 即別無誑之相用。



6) 『諂』 。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為網取他意,而無法如實顯表自己之精神作用。亦即心曲不真,將自己本心隱藏而對他人卻故意 裝出順從之心理作用。與「討好」、「阿曲」、「諂曲」同義。即大乘廣五蘊論所謂(大三一‧八五三中):「矯設方便,隱己過惡,心曲為性,謂於名利,有所計 著,是貪癡分,障正教誨為業。」又以諂所生之身、口、意業,稱為曲業。



7) 『驕』 。心所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謂不對他人,而僅對自己之種性、色力、財位、智才等有所染著,使心高舉之精神作用。即對自己之長處產生傲慢自 大之心理。反之,對他人心起高慢,則稱慢。依俱舍宗,憍乃小煩惱地法之一;於唯識宗,則為小隨煩惱之一,係以貪愛之一分為體,離貪而別無相用。成唯識論卷 六(大三一‧三三下):「云何為憍?於自盛事,深生染著,醉傲為性。」又憍有八種:(一)盛壯憍,因元氣盛而具。(二)性憍,因血統尊貴而具。(三)富 憍,因財物豐盈而具。(四)自在憍,因行為自由而具。(五)壽命憍,因己命長壽而具。(六)聰明憍,因世智辯聰而具。(七)行善憍,因利人善行而具。 (八)色憍,因容貌端莊而具。



8) 『害』為心所之一。指欲損害他人之心,屬有部小煩惱地法之一,法相宗隨煩惱之一。與此相反之心,稱為不害,即不損害他人之心,屬大善地法之一。

<一>指不殺、傷一切生物。乃印度宗教、倫理道德之基本思想。

<二>心所名。為「害」之對稱。即不損惱他之精神作用。



9) 『嫉』乃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依俱舍宗之說,此心所(小煩惱地法之一)能引起某種特定之染污心,而唯識宗則歸之於隨煩惱之一。指對於他人之善、美等生起不悅之精神作用。



10) 『慳』ㄑㄧㄢ 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對財施、法施慳吝之心理。俱舍宗以之為小煩惱地法、八纏、十纏、九結之一,認為慳乃貪之等流,別有實體; 唯識宗則以之為隨煩惱之一,係以貪愛之一分為其體,離於貪則別無慳之相用。據成實論卷十雜煩惱品舉出五慳,即:住處慳、家慳、施慳、稱讚慳、法慳等,意指 對住處、家宅、布施、稱讚、法義等心存獨占欲。此外,財慳、法慳即指吝於財物與教法而不願施捨,稱作二慳。



11) 『無慚』指做壞事不感羞恥。與「慚」對稱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俱舍宗大不善地法之一,唯識宗隨煩惱之一。即對諸功德不崇敬,又對 有德之師長忌難不服;或對己過無羞恥心。此法為欲界所繫,其性不善,為見、修所斷。又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而現起,故與無愧共攝於大不善地法。



12) 『無愧』 。指做別人認為罪惡之事,而不感慚愧,亦不害怕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與「愧」對稱。為俱舍宗大不善地法之一,唯識宗二十隨煩惱之 一。即對現世、未來之惡報不生怖畏;或不顧世法而恣意暴惡,不生畏懼。此法為欲界所繫,其性唯不善,為見、修所斷。又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而現起,故與無慚 共攝於大不善地法。



13) 『不信』乃心所之名。為七十五法之一,亦為百法之一。指內心污濁之精神作用。於四諦三寶等,未能忍許愛樂,自相渾濁,內心不澄淨,稱為不信。說一切有部視之與邪見相當,而相應於一切染污心,故為十大煩惱地法所攝。唯識家則以之為八大隨惑之一。

『信』為「不信」之對稱。即對一對象,能令其心與心之作用產生清淨之精神作用,故「唯信能入」為進入佛道之初步。



14) 『懈怠』又作怠。心所之名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為「勤」之對稱。即指懶惰之狀態。除意謂不積極修善行之精神作用外,並有積極行惡之含義。成 唯識論卷六(大三一‧三四中):「云何懈怠?於善惡品修斷事中,懶惰為性,能障精進,增染為業。謂懈怠者滋長染,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。」



15) 『放逸』 。心所(心的作用)之名。略稱逸。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放縱欲望而不精勤修習諸善之精神狀態。俱舍宗謂放逸係與一切染污心(不善心與有覆無 記心)相應而起之心所,係屬大煩惱地法;唯識宗謂此屬八大隨惑之一。反之,防杜諸惡而專注於修善之精神作用,稱為不放逸。



16) 『惛沉』又作昏沈、惛、昏。指使身心沈迷、昏昧、沈鬱、鈍感、頑迷,而喪失進取、積極活動之精神作用。俱舍宗以惛沈為大煩惱地法之一,為引生一切染污心 (不善心與有覆無記心)之心所;唯識宗則納為二十種隨煩惱之一,就其體性之假實問題而言,歷來有各種異說,然諸說中,以「惛沈之體性另有別體」之說法為正 統說法。此心所以癡為根本而生起,癡以迷闇為性,故此心所以瞢(ㄇㄥˊ昏暗的)重為性。屬十纏之一。與睡眠合為「惛沈睡眠蓋」,為五蓋之一。禪家以此為禪 之障礙,比喻如黑暗塵坑、無明山鬼窟、蝦蟆窟裏,乃五十禪魔之一。



『十纏』、十種纏縛眾生之煩惱。乃附隨貪等根本煩惱而起,與染污心相應而造種種惡行,因其纏縛有情令不得出離生死,故謂之纏。即:



(一)無慚,於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崇,卻忌難之,而不自知恥。

(二)無愧,於罪為他人所見而不知恥。

(三)嫉,於他人諸興盛事心生不喜。

(四)慳,吝於惠施世間諸財或出世間法財。

(五)悔,追悔於所作之過惡中而令心不安。

(六)眠,令心昏懵而無力省察。

(七)掉舉,令心不寂靜,無法成就諸禪觀。

(八)惛沈,神識昏鈍,於善法身心無力堪住。

(九)忿,於違己意之境,則發恚怒而忘失正念。(十)覆,即覆藏自己之罪過。



17) 『掉舉』 。心所名。指心浮動不安之精神作用,為「惛沈」之對稱。俱舍宗以此心所屬大煩惱地法之一,十纏之一;唯識宗則以之為隨煩惱之一。此外,惡作與掉舉合稱掉悔 蓋,為五蓋之一。就此心所之所障,有部及阿毘達磨雜集論、成唯識論皆以之障定;經部及瑜伽師地論之說,則以之障慧。心之掉舉、惡作,就相應、不相應之關係 分為四種,



即心雖掉舉與惡作不相應、

心雖有惡作與掉舉不相應、

心有掉舉亦與惡作相應、

心無掉舉亦與惡作不相應。



18) 『失念』又作忘念。乃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百法之一。為「念」之對稱。指對於所緣境及諸善法不能明白記憶之精神作用。唯識宗將其視為二十隨煩惱中八大隨煩惱之一。關於其體則有三說:

(一)為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所說,以念為體,依此之故而為念之一分。

(二)為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所說,以癡之等流為體,依此之故而為癡之一分。

(三)併取前述之二種,以念與癡之一分為體。



19) 『不正知』 。心所(心之作用)之名。指誤解所觀之境之精神作用。即不符合佛教教義之認識。以此心所遍滿一切染心,故說一切有部將之攝屬十大煩惱地法;於唯識宗,以其 為八大隨惑之一,並認為不正知既以障蔽正知之故,易於毀犯為業,故有敗壞戒律之作用;俱舍宗則視其為被煩惱所污之智慧,故不認為是獨立之心所。



20) 『散亂』 。心所之名。又作散動、心亂。即心於所緣之境流蕩散亂之精神作用。亦即心若無一定,則起障礙正定的惡慧之作用。為唯識百法之一,隨煩惱之一。

「云何散亂?謂貪、瞋、癡分,令心、心法流散為性,能障離欲為業。」諸論書就其體之假實有異說,其一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五之說,散亂僅攝於癡分;其二依大 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之說,則攝於貪瞋癡三種,二義皆以散亂無別體。然就護法之主張,認為散亂另有其自體。據梁譯攝大乘論釋卷九載,心之散亂,係由棄捨 障、遠離障、安受障、數治障等四障而起。



***待續***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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